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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好幫手-護照申請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須知 護照遺失申請補發方式 護照遺失補發申請手續 國軍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
  申請緊急提辦護照須知 申辦地點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須知

  1. 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 年滿14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請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需影印清楚,以便登錄)。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年滿14歲,應請領國民身分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3. 請繳交照片一式2張,規格如下:直4.5公分,橫3.5公分(2吋光面白色背景彩色照片)6個月內所拍攝之脫帽、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之正面半身,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及合成照片【亦即與內政部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相同規格】,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4. 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5. 男子自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40歲當年12月31日止(年次算)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請參閱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須知)
  6.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
  7.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並繳交3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
  8.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需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9. 護照規費新台幣1200元(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銀行櫃台繳費,並保留收據,以憑領取護照)。

注意事項:
  1. 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1年者,始可申請換照。
  2.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3.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5個工作天。
  4.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八點三十分至下午五點,中午不休息
  5.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護照遺失申請補發方式

護照遺失了,要按照下面的手續申 請新護照
  1. 請您拿著自已的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您遺失護照的當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或者到您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去報案。
  2. 上述的警察分局刑事組會發給您一份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請您拿這張申報表,再加上第一題所列申請新護照所需的相關文件及照片兩張向外交部領務局或其分支機構(台中、高雄、花蓮辦事處)申辦新護照。
  3. 領務局受理這類申請案件,自您繳費的次半日起算,需要 5 個工作天才能完成一本新護照。

護照遺失補發申請手續

  1. 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一)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二)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詳閱申請護照須知)。
    (三)如遺失護照已逾效期,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2.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證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
  3. 在國外遺失護照,應檢具下列證件向鄰近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機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申請補發:
    ( 一 ) 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 二 ) 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4. 在國外或港澳地區遺失護照,倘急於返國等因,未便由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機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核發護照,而僅獲發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者,申請補發時,免向警察機關報案,其應繳附證件如下:
    (一)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三)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四)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5. 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入國許可證副本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申請補發。

注意事項:
  1. 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 3 年為限。
  2. 護照遺失 2 次以上(含二次)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 6 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 1 年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3. 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 48 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請撤案)。
  4.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撤案,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 3 年,則發給 3 年效期之護照。
  5.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倘有爭議,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須知

  1. 男子自 15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至 40 歲當年 12 月 31 日止(年次算),均為適用對象。
  2. 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役男,不得在國內申請換發護照。但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3. 其他文件:
  4. 填寫護照申請書乙份。
  5. 請閱申請普通護照需知。
  6. 後備軍人申請換發護照,如前次申請時繳驗過退伍令,且身分證役別欄已有記載者,換發護照時無須攜帶退伍令(惟需附上舊護照一併繳驗);否則仍須繳驗退伍令正本。
    兵役身分之區分及應繳證件如下:
    (一)「接近役齡」是指年滿 15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至屆滿 18 歲當年 12 月 31 日止,免附兵役證件。
    (二)「役男」是指年滿 18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至屆滿 40 歲當年 12 月 31 日止,未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
    (三)「服替代役、有戶籍僑民役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國民兵」檢附國民兵證明書、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或丙等體位證明書。(驗畢退還)
    (五)「免役」者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驗畢退還)或丁等體位證明書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
    (六)「禁役」者附禁役證明書。
    ※具有以上六項身分之一之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內政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
    (七)「國軍人員」檢附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正本驗畢退還。
    (八)「後備軍人、轉役、停役、補充兵」檢附退伍令、轉役證明書、因病停役令或補充兵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驗畢退還)
    (八)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
    ※本須知僅供參考 , 倘有爭議 , 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申請緊急提辦護照須知

  1. 申請書乙份(未成年人應附父或母或監護人同意書並加蓋印章)。
  2. 繳交照片二張(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彩色光面、脫帽、露耳、正面半身照片,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二.五公分或超過三公分,背景需淡色,勿著軍警制服或戴墨鏡,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3. 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十四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附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乙份)。
  4.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分開附貼於申請書上,未請領身分證者,附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5. 如果您急需於最快時間內獲得護照,請您在申請護照時向領務局人員說明。
  6. 除非是因為天然災難的原因以及公務人員因為公務特別的需要而經過外交部特案核准的以外,凡是申請加速處理的護照申請案件都必須額外繳付「速件處理費」,費用如下:

    A. 提前一個工作日製發(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的),加收新台幣三百元。若提前未滿一個工作日,以一個工作日計算。

    B. 提前二個工作日製發(在二個工作日內完成的),加收新台幣六百元。

    C. 提前三個工作日製發(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的),加收新台幣一千元。

    D. 已經辦妥申請護照手續,事後臨時要求速件處理或事前已要求速件處理,事後再要求縮短處理時間,並經外交部核准的案件,均需加收新台幣一千元。

  7. 其他文件(並請詳閱一般申請手續):

◎ 屬婚、喪事件或患重病須至國外治療者(含陪同家屬):
電報、公立醫院或衛生署出具之診斷書或證明者,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公教人員因公派遣及參加國際性會議或比賽活動有時效限制者:
主管機關核准出國函、主辦單位邀請函或比賽相關資料。

◎ 出國進修入學時間緊迫者:入學許可、主管機關核准函。

◎ 農礦工商人士因簽約、投標、受訓、參加會議、裝修機器等事由須緊急出國者: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職證明書、載明人事時地之派遣書(以上三項文件須經公司蓋大小章)及相關足資證明之文件。

◎ 因其他重大事故須緊急出國者:足資證明須緊急出國之文件。


申辦地點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北局本部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三至五樓
專線 電話 傳真
總機 (02) 2343-2888 (02) 2343-2968
公務護照專線 (02) 2343-2806 (02) 2343-2851
護照查詢專線 (02) 2343-2807
(02) 2343-2808
(02) 2343-2851
簽證查詢專線 (02) 2343-2885
(02) 2343-2895
(02) 2343-2883
( 簽證申請案件於送件後不接受電話查詢結果 )
文件證明櫃檯 (02) 2343-2965 熱門旅遊新聞
文件證明櫃檯 (02) 2343-2913 (02) 2343-2914 (02) 2343-2920
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
櫃台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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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
0800-085-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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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號碼 post@boca.gov.tw
辦理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am ─17:00pm
(中午不休息)(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中辦事處
    地址:台中市民權路二一六號九樓
    電話: (04)222-2799 傳真: (04)222-22950
    局本部及各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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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郵件信箱號碼 taichung@boca.gov.tw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高雄辦事處
    地址:高雄市成功一路 436 號 2 樓
    電話: (07)2110-605 傳真: (07)211-0523
    局本部及各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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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 (03)398-2629l
    電子郵件信箱號碼 bocakhh@ms22.hinet.net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花蓮辦事處
    地址: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六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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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外交部
http://www.mofa.gov.tw/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
http://www.boca.gov.tw/index.aspx